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

壇經中所談的「中道義」──法門對示第九


壇經中所談的「中道義」──法門對示第九     

在壇經,惠能教導弟子們如何針對義學沙門,以方便法來攝受利益此類眾生,付囑品開頭,便是開示這一要義,也就是以對法顯中道義,而能「說法不失本宗」。      
先須舉三科法門,動用三十六對,出沒即離兩邊,說一切法莫離自性。忽有人問汝法,出語盡雙,皆取對法,來去相因,究竟三法盡除,更無去處。」          
說法不可離自性,也就是要稱性來談,否則,必墮相說,相說之法,是不了義法,這若非通達本心者,難以辦到。而用對法來回答來參訪者,目的要使其脫落兩邊的妄執,而契乎中道,最後連中道亦捨棄。所謂:「究竟三法盡除,更無去處。」便是一法不立,復本心源。這必須是立足本心處才能圓滿以對法論辯,使之契合於中道,而不失本宗的論辯法。       
 從這裏,可以看出中道義,若只是用於說法論義的方式,則無法契悟本心的,因為這是意識分別下的產物,於相對法中顯其義,僅是知解中事。    而三科法門皆是心法,蘊、處、界所交織成的大法界都是「緣影」,是自心影相,故說「自性能含萬法,名含藏識」,當起思量時,即是轉識,也就是墮入意識的範籌中,成為自心分別影相的相對二法,所以,整個大法界都是自性起用,就看是否識得本心,若識自本心,則一切之用皆為真如真用;反之,則成眾生的惡用了。    以相對法的說明,只是讓行者明白「相因」──互為因──而離二邊的契乎中道理,但非默契本心。    三十六對如下:  對法外境無情五對:天與地對,日與月對,明與暗對,陰與陽對,水與火對。此是五對也!    法相語言十二對:語與法對,有與無對,有色與無色對,有相與無相對,有漏與無漏對,色與空對,動與靜對,清與濁對,凡與聖對,僧與俗對,老與少對,大與小對。此是十二對也!    自性起用十九對:長與短對,邪與正對,痴與慧對,愚與智對,亂與定對,慈與毒對,戒與非對,直與曲對,實與虛對,險與平對,煩惱與菩提對,常與無常對,悲與害對,喜與瞋對,捨與慳對,進與退對,生與滅對,法身與色身對,化身與報身對。此是十九對也!      這三十六對,實已包函全部可能的論議情況,故能道貫一切經法。動用三十六對的說法方式,目的是要讓行者脫去法執,最後一法不立的顯出「中道義」來。    若說法者能立足於本心的立場來談,以顯本心本無一法可立的實相,期使行者能於論議中能直接體會本心本具的中道實相,而能「外於相離相,內於空離空」的默契本心本然的「中道」,非由言說所顯,那才是禪門正宗之法。       如有人問什麼是暗,就以明為暗之因來對答,光明沒有了就是黑暗,黑暗沒有了就是光明;以光明顯出黑暗,以黑暗顯出光明,明暗二邊的來去互為因而即離兩邊,僅成立中道的義理。而本心本無明暗,中道義亦不立故。    若識自本心者,即知本心本然默契中道義,立與不立皆然;若不識本心者,中道義亦在意識分別之範疇,住與不住,皆名『住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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